台南市安南區海東國小學校午餐廚房工作人員僱用契約書
台南市海東國小午餐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為辦理學校午餐僱
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為廚房工作人員﹐雙方同意訂立契約如下﹕
壹、通則:
一、台南市海東國小學校午餐為有效管理廚房工作人員,明確其權利與義務,特組織午餐委員會以管理廚房工作人員。
二、本契約所稱之廚房工作人員,係指由本校之午餐經費僱用,專責本校學校午餐供應之廚房工作人員。
貳、僱用規定:
一、僱用人數標準:
依照規定、以250-300個學生僱用一位工作人員之比例計算。
二、僱用起時間﹕自中華民國 93年 9 月 1 日起迄至94年8月30日。
三、工作時間﹕
1、開學上課期間﹕供應午餐日之上午七時至下午三時﹙但所分配或臨時指派與 廚
房有關工作未完成時﹐應以該工作結束時為退勤時間﹐不得要求加班津貼﹚。
2、寒、暑假期間﹕須配合學校需要﹐返校整理環境與廚房清潔工作﹐如有臨時或緊
急性工作﹐經學校指示應加以處理﹐缺席者將扣該員暑假全部薪資。
3、如有臨時或緊急性工作,經午餐部指示應加班處理時不得拒絕。
四、乙方之工作範圍和項目由甲方指派專人分配﹐或臨時指派﹐乙方不得拒絕。
五、乙方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國中以上畢業、需有丙級中餐烹調證照。。
2、身心健康,經公立醫院證明無法定之傳染疾病、A型肝炎、B型肝炎、皮膚病、肺結核等。
3、同意加入勞保。
4、同意履行午餐廚房工作人員管理要點與服務守則之各項規定
5、同意簽訂僱用契約,若曾在他校服務過需附離職同意書。
6、符合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者,得自請退休,或服務年齡滿60歲,應辦理退休。
六、廚房工作人員僱用時,應先行繳交下列資料:
1、僱用契約一式二份。
2、身體健康檢查(包含胸部X光及肝機能、皮膚、傷寒檢查結果證明)。
3、新進人員需先試用一個月,試用期間表現良好,正式予以僱用。
※ 未按時繳交資料或檢查結果患有傳染病者,不予僱用。
七、乙方於每年八月須辦理身體健康檢查(包含胸部X光及肝機能、皮膚、傷寒檢查
結果證明)。
※若未按時繳交資料或檢查結果患有傳染病者,請辦理離職手續。
參、待遇:
一、基本薪資
甲方付予乙方之職位:廚工
1、開學上課期間﹕甲方給乙方底薪每月新台幣14000 元整﹐於隔月初五前發放。
2、寒暑假期間﹕甲方給乙方薪資半薪,(依開學日起給予全日薪)。
1、上課期間薪資:
(1)新進廚工(含大廚)試用期間之基本薪資為每月新臺幣14000元整。
(2)班長加給2000元整。
(3)主廚加給3000元整、副廚加給2000元整。
(4)廚房助理加給1000元整(協助主廚及庫房管理)。
(5)鍋爐管理者及爐灶油炸手各加給1000元整。
(6)污水處理加給1000元整。(依輪流方式聘僱)
(7)工作量多,必須超出工作時間時,依實際情況按基本薪資請領加班津貼。
2、寒、暑假期間薪資:
(1)按基本薪資之半數支給,即支半薪(含職務加給),該薪資並於開學後七日內發放。
(2)開學後自動離職或寒暑假期間非因喪、病假而不能返校協助環境整理工作者,寒暑假期間不支給半薪。
(3)開學後如體檢不及格不能僱用時,仍支給寒、暑期間半薪。
二、年度調薪
(1)每一年加晉級100元整,薪資以十月一日為準,最多以不超過十年為限。服務滿十年
以上者、年底可加發獎金以茲鼓勵。
(2)視勞基法規定調整基本薪資。
三、加班費:
1.以(基本薪資+職務加給)÷210×加班時數(未超過正常時數時)。
2.五一勞動節:如遇供餐日,當日應照常上班,並加發一日薪資。
四、支付費用:勞、健保費用按規定由校方負擔一部分,寒暑假期間亦同,除了有正當理由外。
五、制服:學校發給工作服、工作圍裙、工作帽子、工作鞋。
六、職業災害補償金:有關職業災害,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補償。
七、健康檢查:午餐供膳人員在職期間每學年應健康檢查一次,其費用由校方負擔。
八、退休金:依勞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廚工於87年12月31日起適用勞基法)
九、年終工作獎金
1、每年十二月卅一日仍在職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一個半月。
2、年終按在職工作月數比例計算,於春節前發放。
3、年終獎金以十二月份之基本薪資(不含職務加給)合計乘以月數比例計算。
肆、福利:
一、乙方應參加勞工保險,勞保費依政府規定繳納保險費。甲方負擔60%,乙方負擔40%。
二、乙方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健保費依政府規定繳納保險費。
三、由午餐管理委員會負責每年八月初為乙方辦理肝機能等多項檢查,檢查費用由甲方午餐基本費支付,檢查項目及醫院由甲方決定,工作人員需依指示前往接受檢查。
四、甲方為乙方辦理加入學校合作社及公教機關聯合社,使乙方獲得社員福利。並享有慶生福利。
伍、工作範圍:
在僱用期間,乙方願接受甲方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甲方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且違反勞基法第十二條有關規定,甲方得隨時解僱,乙方不得要求資遣費。午餐供膳人員不適用公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資遣、憮恤、公保、互助等法規。
陸、服務:
一、上班時間工作人員應合作、刻苦耐勞。接受午餐部負責人及班長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於工作時間內完成午餐工作(否則可由甲方解聘)。
二、工作時間:
1、上課期間:每天上午七時起至工作結束(下午三時),不得遲到早退。
2、寒、暑假期間:須配合學校需要,返校整理廚房環境及清理工作。
3、如有工作人員請假沒有代理人或有臨時性工作,必須超出工作時間時,經午餐部指
示應加班處理時不得拒絕。
三、工作時應一律穿著圍兜、帶頭巾、口罩、工作服裝,費用由午餐基本費支付,工作服裝一學年以冬、夏兩套為限,若有遺失,應自行負責,離職時並將工作服裝繳回午餐部,若學校經費不允許,工作服則視狀況發配。
四、工作時應注意安全,機器有異常時應馬上通知廚房負責人做適當處理。
五、勞動節如逢上課日,工作人員仍應正常到校工作,並加領一日薪資(依個人底薪請領加班費)。
柒、請假:
一、請假分公假、公傷假、喪假、婚假、病假及事假,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辦理,不得異議。
二、請假應事前辦理,並經核准後始算給假,否則以曠職論(曠職一日扣當日薪資及全勤,並給予行政處分)。但急症急偶發意外不在此限。
三、勞工假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視同離職應予解僱。
五、請假手續需經營養師及執行秘書核定,並交由校長裁定之。
六、公假及公傷病假,均由午餐管理委員會裁定之。
七、事假
1、上課期間請事假者,不支該日薪資,由班長或請假者負責找人代工。找不到代理人時,則工作人員平均分擔請假者的工作份量,不得拒絕及要求加薪。
2、寒暑假期間返校整理環境工作時,若因事不能幫忙者,應與班長協調時間來校幫忙,假期間都無法來校幫忙者不給薪。
3、事假須於前一日辦理請假手續,並自行找人代理職務。
4、乙方於同一日事假人數不得超過貳人﹐超過請假人數時﹐請自行請人代理。
八、病假:
1、因病需請假時,且未在校外工作者,每年不得超過三十日。其請假期間工資折半發給,職務由班長或請假者負責找人代理,若找不到代理人時,則由所有工作人員平均分擔請假者的工作。
2、請病假二日以上者需附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之診斷證明,提出請假手續。
九、公傷假:
因公受傷者,應向午餐管理委員會報告,由午餐管理委員會視實際需要予以公傷假。
十、產假:
1、懷孕生子者得休息計八週,工作年資滿六個月,該請假日薪資照給,工作年資不滿六個月,薪資減半,其工作需自行請人代工。
2、流產者:超過三個月以上者得休息四週,工作年資滿六個月,該請假日薪資照給,工作年資不滿六個月,薪資減半,未足三個月流產者者得依病假辦理,其工作份量找代理人或由其他廚工分擔。
十一、喪假:
1、本人之父母、配偶、子女逝世者得請八日喪假,喪假期間照支薪資。
2、本人之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逝世者得請六日喪假,喪假期間照支薪資。
3、本人之兄弟、姊妹逝世者得請三日喪假,喪假期間照支薪資。
4、請喪假時需附訃聞或有關證明文件。
5、喪假期間工作份量找代理人或由其他廚工分擔工作份量。
以上請假找代理人工作以日薪每日六百元計算。
捌、資遣:
一、學校午餐任務結束,全部人員予以資遣,或若因甲方學生人數減少或學區國小不參加午餐供應,導致甲方無法繼續僱用乙方時,甲方必需依勞基法第十六、十七條之相關規定辦理,並給予乙方資遣費,此外乙方不得再有其他不合法之要求。
玖、解僱:
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予以解僱:
1、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2、非法怠工或不接受校方法合理之指揮調遣,又經勸導不聽者。
3、對於爭議事項,勞資雙方仲裁時,仍以非法罷工、怠工之方式進行爭議者。
4、經僱用後發現罹患傳染性疾病者,A型肝炎、B型肝炎、皮膚病、肺結核及吸毒者,若由於乙方蓄意隱瞞病情獲致僱用,則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乙方不得要求資遣費。
5、未經校方許可,攜帶廚房食物、器材、用具,離開學校者。
6、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終止勞動契約規定者
。
拾、離職:
一、乙方欲離職,應依勞基法第十五條準用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甲方。
拾壹、午餐廚房工作人員服務守則:
一、一般性
1.廚房工作人員,應準時上、下班,認真負責,不偷懶,不推託。
2.上班時間不會客、不打手機,不分心做其他工作,遵守營養師或執行秘書之指導。
3.驗收完畢蔬菜,應確實清洗。
4.廚房工作人員進廚房時應先洗手,更換工作服,工作鞋,戴帽子,口罩和手套,並不得任意
脫下。
5.離開廚房再進入廚房時,也應洗手。
6.沾板應分為切蔬果與切肉類兩種,不可混用。
7.切刀也應分為切肉、切蔬果等用刀,不務可混用。
8.廚房中之設備、器材、水、水電開關,再使用前先檢查,使用後歸還原位。
9.餐具、用器清洗必須徹底,洗滌後晾乾。
10.炒菜和調理食物時,除非必要,盡量不講話。
11.垃圾應每日清除處理。
12.每日應準備好一份餐飯,敷以保鮮膜,冷藏冰箱中,待48小時後才處理。
13.每日下班前必須清洗廚房,打掃乾淨始能下班。
14.關閉廚房門窗之同時,應封閉各水溝通道,防止老鼠、昆蟲侵入廚房。
15.廚房工作人員下班時,不得私自攜帶廚房之器材、用具離開學校。
16.廚房工作人員一律加入勞保,不得拒絕。
17.截油槽應每日清洗。
18.抹布、砧板、菜瓜布應經常有效消毒、更換。
19.接受甲方工作上之指派調遣,工作範圍包含校園環境及其他雜項工作等。
二、衛生方面
1.遵守衛生習慣
(1)不可用手搔頭、挖耳、摸鼻及擦嘴
(2)工作前,如廁後,必將手洗乾淨。
(3)接觸食品或食具前要洗手,處理食品要戴手套。
(4)咳嗽、打噴嚏、流鼻涕時,應迴避處理並洗手,不可面對工作台或食物。
(5)經常洗臉、洗澡、確保身體清潔。
(6)經常洗頭、理髮、剪指甲、不可蓄留鬍子。
(7)不可隨地吐痰、便溺。
2.工作中不可吸煙、飲食、嚼檳榔,如非必要勿交談。
3.操保持乾淨炊具時,不可與炊具內緣直接接觸。
4.處理熱食時,應用及夾子取或戴手套,不可用手直接抓取。
5.不可坐臥或站在任何準備食物器具上,以防止污染工作台。
6.凡落地上的任何器具,須洗淨後方可使用。
7.煮熟的食物掉落地上,必須丟棄,不得再供使用。
三、安全方面
1.有災害顧慮或可能時,應向主管人員報告。
2.切實檢查和記錄各種器材用具的安全狀況。
3.殺蟲劑和清潔劑宜妥善收藏。
4.一個拆插頭不可同時插過多的電器。
5.如果必須移動過重的物體時,應請人協助,勿單獨從事。
6.開始工作前,應養成檢查水電瓦斯及器具的習慣。
7.工作後檢查所有物品是否歸還原位及有無安全顧慮。
8.平時要多注意防火安全,並會使用各式消防器材。
拾貳、新進人員須先適用一個月,發現不適任者,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契約。
拾肆、其他:
一、
其他未盡事宜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廚房工作人員有關其權益爭議之事項,應由班長向午餐委員會反應,等待仲裁及研究解決方案﹐乙方不得以罷工、怠工或其他影響午餐工作之方式抗議之。午餐委員會得於十五日內召集相關單位會商解決之,工作人員倘無法接受解決方案時、欲離職,應依勞基法第十五條準用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甲方、得申請於半個月後離職,俾免影響學生午餐之供應。
三、廚房工作人員有投保勞工保險者,可享有勞工退休、傷殘、死亡給付辦法。
四、本契約訂定於體檢報告提出後、須為體檢合格者,甲方才與乙方簽約。
五、本契約書壹式兩份﹐甲、乙兩方各執乙份。
六、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之事項,比照勞基法實施,或適用上之疑義時,由午餐委員會研商解決之。
七、本契約書由甲方(台南市海東國小午餐管理委員會)暨校長與乙方簽具契約﹐修改廢止時亦同。
甲方﹕法定代理人
台南市安南區海東國民小學
校長: 郭 鵬
飛 簽章
乙方:
姓名﹕
簽章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保證人姓名:
簽章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